临沂消防培训装修和保温系统检查总结

linyi
2019-05-07 浏览744次

 临沂消防培训装修和保温系统检查总结


 第六章 装修和保温系统检查


  四年共考了17分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分类;熟悉装修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要求等基本知识;掌握建筑内部装修和保温系统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较好节  建筑内部装修

  第二节  建筑外墙的装饰

  第三节  建筑保温系统

  较好节  建筑内部装修

  一 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安装

  一、检查内容

  1.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得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安装在 B1 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

  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 B1 级。

  二、检查方法

  1.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单位质量小于 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 A 级基材上时,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施涂于 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 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1.0mm 的有机装饰涂料,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

  2.对现场阻燃处理的木质材料、纺织织物、复合材料等检查时,结合材料的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和所使用阻燃剂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对照报告及记录内容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上述报告或记录 内容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

  3.对公共场所内使用的阻燃制品,还要检查阻燃制品标识使用、现场检验标识加贴的情况。

  第二节  建筑外墙的装饰

  二 建筑外墙防火检查

  检查内容

  1.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 A 级材料,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米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2.广告牌的设置位置

  不得设置在灭火救援窗或自然排烟窗外侧,不得凸出消防登高车一侧的外墙。

  3.设置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墙体的燃烧性能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得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第三节  建筑保温系统

  三 保温材料选择

  检查内容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保温材料,根据燃烧性能不同,主要有 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三个等级。

  2.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4.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5.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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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②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7.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②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 B1 、B2 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 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 5mm。

  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不应低于 B1 级。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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